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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簽勞動合同六大條款須謹慎
《勞動合同法》實施在即,各用人單位都在起草新的勞動合同。日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原《勞動合同常用條款解讀》文本進行全面修訂,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勞動爭議處理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和矛盾,編寫了模擬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若干常用條款,并在這些常用條款之下分別標注“使用提示”和“法規示要”。那么,今后勞動者在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時候,哪些條款是必備的,哪些是協商的條款?勞動者需要特別注意哪些條款的內容?針對讀者比較關心的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本報人才周刊根據新《勞動合同常用條款解讀》進行詳細剖析。
必備條款中4條需注意
1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現行法定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選擇其中之一。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特別提示:■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 勞動報酬
企業工資計發一般有計時或計件兩種形式,當事人可從計時形式和計件形式中任選一種。其中,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大多數從事此類崗位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特別提示:■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一是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是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三是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四是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針對非全日制用工中每日勞動時間較短、勞動關系存續時間較短、實踐中拖欠工資現象較普遍等因素,《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3 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特別提示:本市社會保險包括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等類型,勞動者有權了解用工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
4 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
防護企業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員工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特別提示:■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協商條款中2條不容忽視
1 商業機密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特別提示: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2 違約金
違約金僅適用當事人有服務期、競業限制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特別提示: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必備條款中4條需注意
1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現行法定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選擇其中之一。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特別提示:■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 勞動報酬
企業工資計發一般有計時或計件兩種形式,當事人可從計時形式和計件形式中任選一種。其中,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大多數從事此類崗位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特別提示:■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一是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是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三是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四是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針對非全日制用工中每日勞動時間較短、勞動關系存續時間較短、實踐中拖欠工資現象較普遍等因素,《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3 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特別提示:本市社會保險包括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等類型,勞動者有權了解用工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
4 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
防護企業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員工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特別提示:■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協商條款中2條不容忽視
1 商業機密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特別提示: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2 違約金
違約金僅適用當事人有服務期、競業限制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特別提示: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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