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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關系和票據關系當事人
所謂票據關系是指由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l)發票人。發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并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里接受票據并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為復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于背書行為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于保證行為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于參加行為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從地位上看,票據關系當事人可分為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票據權利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是指因為作了某種票據行為而依法應當負責或履行票據義務,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票據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又稱第一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又稱第二債務人)之分。主債務人是指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發票人(承兌后為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從債務人指非基本當事人中的債務人,如背書后的背書人等。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從票據流通中的相應位置來劃分,票據當事人又可以分為前手和后手。背書在前的為前手,背書在后的為后手。比如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再將其轉讓給丙,那么就甲和乙來說,甲為前手,乙為后手;就乙和丙來說,乙為前手,丙為后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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