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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亞”啞了
申請人大東亞私人有限公司在第5類油劑等商品上提出“大東亞及圖形”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申請人不服,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商標局駁回申請商標的主要理由是:申請商標與東亞制藥株式會社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510679號“東亞”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文字近似,申請人未按第12091號意見書修正,依法對申請人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則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和圖形兩部分構成,且圖形為其商標的顯著部分,商標本身又是彩色的,鮮綠的顏色與引證商標的純黑色視覺特征截然不同,二者不可能被混淆。兩商標分別取自各自公司名稱最顯著的部分,而雙方指定使用商品又有中、西藥之分,消費者會注意識別,在實踐中不會混淆。另外,申請人作過調查,未見到市場上有引證商標的藥品出售,申請人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已向商標局提出撤銷引證商標的申請,現該案正在審理之中。因此,申請人認為實踐中兩商標不會被混淆,請待撤銷申請裁定后再裁定本案,并能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商評委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510679號“東亞”商標,曾被北京創思導商務咨詢中心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過撤銷申請,商標局已于2002年4月27日作出決定,引證商標繼續有效。
商評委認為:引證商標由純中文“東亞”構成。申請商標由中文“大東亞”、“雙蝦”和“雙蝦圖形”構成。其中“大東亞”文字為縱向排列,并居于申請商標的中心位置,為申請商標的主體顯著部分,雖然申請商標還有雙蝦文字的圖形,且指定了顏色,但并不足以影響“大東亞”為申請商標的主要部分,“大東亞”在該商標中仍起主要識別作用。“大東亞”文字與引證商標“東亞”文字相近,其指定使用商品均含有“油劑”等,兩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的系列商標。因此,兩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商評委決定駁回申請人在第5類油劑等商品申請注冊的“大東亞及圖形”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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