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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居住天數節稅
一、計算步驟與節稅
個人所得稅額計算應在對納稅人判斷。所得來源地判斷、所得性質判斷的基礎上進行,其計算步驟為:第一:計算在華居住天數。計算天數的目的在于判斷居民和非居民,而非居民則對節稅有利。第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節稅角度看,應納稅所得額愈小愈好,并盡可能灰色化。第三:計算扣除限額。從節稅角度看,扣除限額越大,計稅依據越小,計稅依據越小,對節稅越有利。第四:計算所得稅金。從節稅角度看,當計稅依據一定的前提下,稅率則是節稅的關鍵。因此,計算所得稅金時,應盡可能掛解低稅率,對節稅有利。
二、居住天數的計算與節稅 計算居住天數節稅者應本著下列原則:第一,分納稅年度計算,即按年而不是跨年度計算,如果跨年居住的,應分別計算在每個歷年中的居住天數。舉例來說;某外籍人員,1993年12月10日來華,1994年1月15日離境,則在中國居住天數為:1993年22天;1994年為14天。第二,計算實際居住天數時,臨時離境的不扣減天數。所謂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第三,從入境之日算起。離境之日不算在內。
舉例:某外籍人員,1993年3有1日來華,5月20日離華,同年6月1日入境后于6月30日離華,則該人在華居住天數為:
第一次在華居住天數:
3月在華居住天數為3l天(從3月1日到3月31日)
4月在華居住天數為30天(從4月1日到4月30日)
5月在華居住天數為19天(從5月1日到5月19日)
合計居住天數為80天。
第二次入華為6月1日,離第-次離華日不超過30日,屬臨時離境,不扣減離華天數,應連續計算。因此,第二次在華居住天數為:
5月:12天
6月:30天;
合計:42天
兩次來華居住天數為80十42=122(天)
在以上計算中,節稅者要善于利用臨時離境的概念,爭取扣減天數,具體策略是一次超過30日累計離境超過90日可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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