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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如何選擇
進料加工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用外匯購買進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材料,經生產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銷出口的業務。進料加工貿易,海關一般對進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稅或全額免稅,貨物出口按“免、抵、退”計算退(免)增值稅。
來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業根據外商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來料加工貿易,海關對進口材料全額免稅,貨物出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加工企業加工費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貨物耗用國內材料支付進項稅金不得抵扣應計入成本。
由于稅收政策的不同,造成兩種加工方式稅負的不同,也就影響到加工企業的經濟效益,那么,在兩種加工方式之間如何選擇呢?下面舉例進行分析。
案例:某公司從事對外加工業務以及國內銷售業務,對外加工出口A產品,A產品國內成本構成總計為:國內材料成本1000萬元、國內其他成本4000萬元(工資、折舊等無進項稅金)。
1.該業務采取進料加工方式
A產品當年出口銷售收入17000萬元,加工A產品進口材料成本(海關核銷免稅組成計稅價格)10000萬元,當年應退稅額150萬元。適用“免、抵、退”出口退稅政策,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不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A產品征稅率17%,出口退稅率13%,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費率3%。
進料加工效益計算:(1)銷售收入17000萬元;
(2)成本:15280萬元,其中:
進口材料成本:10000萬元
國內材料成本1000萬元國內其他成本4000萬元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17000萬元×(17%-13%)-1000萬元×(17%-13%)=280萬元;
(3)應繳增值稅:-免、抵稅額=[(出口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退稅率-應退稅額]=-(7000萬元×13%-150萬元)=-760萬元;
(4)銷售稅金及附加=-免、抵稅額×(7%+3%)=-76萬元;
(5)利潤=(1)-(2)-(4)=1796萬元。
2.該業務采取來料加工方式
加工費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金不得抵扣計入成本,A產品當年加工費6500萬元。
來料加工效益計算:(1)收入(來料加工費):6500萬元;
(2)銷售成本:5170萬元,其中:
國內材料成本:1000萬元
國內其他成本:4000萬元
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1000萬元×17%=170萬元;(3)銷售稅金及附加:0元;
(4)利潤=(1)-(2)-(3)=1330萬元。
3.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方式比較及選擇加工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中:進料加工:銷售成本=進口材料成本+國內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銷售稅金及附加=-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來料加工:銷售成本=國內成本+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銷售稅金及附加=0。
進料加工利潤=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國內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
來料加工利潤=加工費-國內成本-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
根據這兩個公式,對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進行比較、選擇:一般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發生的“國內成本”相同,企業選用進料加工方式還是來料加工方式利潤最大,只需比較進料加工“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差額與來料加工“加工費-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差額大小,選擇差額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兩例中,進料加工“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差額為6796萬元,大于“加工費-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差額6330萬元,進料加工利潤1796萬元大于來料加工利潤1330萬元,因而該公司應選擇進料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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