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萬寶”商標之爭標的不同致結果迥異
日前報道了廣州萬寶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廣州萬寶)和佛山市順德區萬信寶電器有限公司(下簡稱順德萬信寶)之間互訴的兩起商標權糾紛案件,這兩個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經本報記者深入了解,發現這個“奇案”并非同一個案子,因此并非“相同案件兩個判法”,而是涉及互為原、被告的兩個企業的兩個案件,判決結果自然不同。
爭議起因:兩企業擁有相似商標
原來,廣州萬寶和順德萬信寶都是生產家用電器的企業,可是兩家企業卻分別擁有著與“萬寶”有關的文字和拼音的商標,其中萬寶集團享有注冊商標“Wanbao”和“WANBAO”的專用權,萬信寶公司享有注冊商標“萬寶”的專用權,兩家公司均在自己生產或授權他人生產的產品或包裝上既使用“萬寶”(中文)又使用“WANBAO”(拼音)。
雙方都認為對方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于是近期展開了爭奪相關商標的訴訟大戰,分別在佛山市南海區法院和順德區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順德萬信寶告一工廠冒用其商標
首先發難的是順德萬信寶。順德萬信寶在2008年將佛山的美派廠以及廣州萬寶告上了法庭,稱美派廠在其生產的電扇產品上,使用了他們擁有的“萬寶”商標(注冊號:221045),并且還在產品上注明“萬寶正品,提防假冒”等圖案和宣傳語。
順德萬信寶方面認為,自己于2005年12月16日以拍賣形式獲得了這一商標,但是美派廠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做出了前述的行為,侵犯了順德萬信寶的權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美派廠、廣州萬寶停止生產、銷售有上述圖案和文字的電風扇,并賠償其損失100萬元。
經過法院審理后,順德區法院確認了順德萬信寶是“萬寶”商標(注冊號:221045)的商標權人,并且認為,廣州萬寶以及美派廠無權在電風扇產品上使用“萬寶”商標,并最終判決美派廠、美派廠的老板陳某除了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外,還須賠償順德萬信寶20萬元,廣州萬寶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萬寶告順德萬信寶侵權
廣州萬寶同樣以順德萬信寶侵犯其商標權為由,將對方及一電器銷售商吳某告上了法院。廣州萬寶稱,該公司擁有注冊商標“WANBAO”(注冊號:309163)、“Wanbao”(注冊號:3433908)和“WANBAO”(注冊號:309162)(此商標核準使用范圍不包括風扇),但是他們發現順德萬信寶將“WANBAO”商標用在了其生產的電風扇的顯著位置,極大地誤導了消費者,因此要求順德萬信寶和吳某除了停止生產、銷售相關產品外,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最終,南海法院審理后認為,順德萬信寶生產的商品與廣州萬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同種或類似,并且被控侵權商標與廣州萬寶注冊商標相似,因此認定順德萬信寶公司侵權行為成立,判決順德萬信寶除了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外,還須賠償廣州萬寶100萬元人民幣。
佛山中院:
標的不同事實不同故判決不同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方面在接受采訪時強調:雖然都是侵權行為之訴,但由于存在著訴爭事實的侵權行為不同,各自提供的事實證據也不同,因此雙方判決的損害賠償數額也不同。在順德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方是萬信寶公司,被告方是萬寶集團和美派廠,爭議的標的是萬寶集團授權美派廠生產的風扇及其包裝上使用“萬寶”(中文)字樣,是否構成對萬信寶公司所擁有的注冊商標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而南海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方是萬寶集團,被告方是萬信寶公司,爭議的標的是萬信寶公司在其生產的風扇上使用“WANBAO”(拼音)的字樣,是否構成對萬寶集團“Wanbao”和“WANBAO”注冊商標的商標侵權。法院是依法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證明的事實而判決的。
目前,雙方當事人均已提出上訴,此兩案已移送佛山中院二審審理。對該案的后續進展,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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