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內人士:富安娜案件將成為國內股權激勵的一個標本
備受關注的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與26名原始股東糾紛一案近日又有新進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對富安娜涉及金額約8000萬元訴訟案件有管轄權。該裁定為終審裁定,同時將該案定性為合同糾紛。業(yè)內人士表示,富安娜案件將成為國內股權激勵的一個標本。
回顧本次事件,富安娜上市前股改時有超過兩千員工,其中的109位管理人員參與了“員工持股計劃”,拿到了“原始股”。拋出如此美味的“股權蛋糕”,除了遵循現(xiàn)代公司治理慣例,用以穩(wěn)定公司長遠發(fā)展外,恐怕還與時勢有關,彼時家紡行業(yè)高級人才稀缺、搶奪激烈,行業(yè)挖角事件時有登諸報端,而正處于籌備上市階段的富安娜可謂“兵士易得、良將難求”,不難理解其慷慨解囊的初衷。無論如何,作為一家民營企業(yè),能夠對員工如此大方,都可以說明富安娜元老珍惜員工、真心發(fā)展企業(yè)的信念。可沒等到公司上市,其中的26位紛紛離職、跳槽。本著義務與權力相匹配、責任與收益相適應的原則,現(xiàn)在,這些上市前便離開富安娜的員工,理應無權享受上市后的勝利果實。
2007年資本市場上PE一般應該都在十幾倍左右,但從上市事實來看,富安娜沒有引進任何一家PE,有分享的部分全部留給了自己的員工,作為一家民營企業(yè),富安娜的所作所為非常令人敬佩。同時,為規(guī)避風險,公司與這109位員工簽訂了《承諾函》,希望這些員工三年內不要離開公司。
此前也有媒體認為,依據(jù)《承諾函》整個事件應該被定義為“勞動爭議”,應該走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序。事實上,盡管《勞動合同法》確有有關違約金方面的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僅適用于單位與股東之間所簽的民事合同。
但是定性為合同糾紛后,關注在于,富安娜提供給法院的承諾函是否有效。“此案件有兩個核心問題,一是管轄權爭議,一是承諾函有效性爭議。接下來看被告方是否要求對承諾函進行司法鑒定。”富安娜委托代理律師,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文表示。此前,富安娜對媒體稱,其訴訟證據(jù)《承諾函》皆為當事人本人親自簽署,是客觀真實的。
無論結果如何,富安娜案件都將成為國內股權激勵的一個標本,并引發(fā)資本市場對職業(yè)經(jīng)理人職業(yè)道德的拷問。畢竟,分疆裂土可能帶來的內斗,對公司的形象和聲譽,是一個巨大的風險。當前有大量的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富安娜事件的典型性,讓我們可以去重新思考、去審視、如何制定合理的股權激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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