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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補償金要按20%稅率征個人所得稅
近日,廣州從化市地稅局對某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其中一名經營合作人取得該公司支付的補償金50萬元但未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被地稅部門要求公司代補扣繳個人所得稅2.7萬元。
據了解,該公司是一間服裝廠,于2009年3月成立經營,共3名經營合作人,每人共投入合作資金20萬元。不到兩年時間,服裝廠經營得有聲有色,接到的訂單越來越多,服裝廠規模也不斷擴大。2010年5月,其中一名經營合作人張總由于個人原因不能再與其余2名股東繼續合作,于是決定退出,并由服裝廠以補償金的名義一次性補償給張總5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是以張總取得補償金所得減除原實際出資額(投資額)及相關稅費的余額后,按“財產轉讓所得稅”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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