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服裝廠老板惡意欠薪被刑拘 被欠薪工人可領取工資
惡意欠薪,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日前,福清一家服裝廠的實際管理人翁某,因惡意欠薪被福清警方刑拘。據福清警方介紹,翁某或將成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福州地區因“惡意欠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
福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醒被欠薪的64名外來工,11月16日上午,該局將發放由福清警方追回的156353元欠薪,希望被欠薪工人盡快帶著身份證去領取。
借口搬新廠房老板春節前“失蹤”
老王是四川人,去年年初來到福清打工。經老鄉介紹,他進入龍田鎮友誼村一服飾加工廠上班。這家加工廠的“老板”是翁某,雙方約定計件支付酬勞,每個月的15號左右發上一個月的工資。
“工廠效益好的時候,一個月能拿3000~4000元,發工資的時間也比較準時,比在老家種地強多了。”起初,老王以為找到了一個好老板,可誰也沒想到,翁某會毫無征兆地消失。
今年1月21日,離2012年的春節只剩一周。翁某找到廠房的房東,稱已經找好了新廠房,要將車間內的大部分機器、設備裝車運走。東西運走后,翁某也沒了蹤影。
老王回憶,廠房一夜之內就變得空空如也,老板的電話也打不通,而且沒有一個工友知道老板去向,“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馬上就要過年了,錢沒發,老板卻跑了,大伙一下子懵了。”
隨后,老王等工友到福清市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經統計,這家公司拖欠了老王等64名工人從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月18日的工資,共計156353元。
警方調查認為他有能力付工資
據福清警方披露,涉案的欠薪公司為“福清豐之秀服飾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成立,注冊資金100萬元人民幣,法人代表是張某,但公司的實際管理人是翁某。
接到工人討薪的訴求后,福清市勞動監察部門曾先后兩次向涉案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和實際管理人翁某發出勞動監察指令書,要求限期返還工人工資,可張某和翁某不知所蹤,老王等外來工面臨無處討薪的困境。
福清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的經辦民警稱,接到此案后,他們對涉嫌“惡意欠薪”的翁某和張某上網追逃。10月24日,躲藏在寧德蕉城區的翁某被警方抓獲。
到案后,翁某承認拖欠了老王等64名工人的工資,可自己因債務糾紛,已經無力發放工人工資,不得以才運走設備“跑路”。可福清警方調查后認為,翁某完全有能力支付這筆工資。
“他做這行有30年了,生意場上的三角債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經辦民警林警官說,這兩年代工服裝行業不景氣,翁某沒賺到什么錢,想“賴”掉這筆錢。在聽說“惡意欠薪”要入刑后,翁某和其家屬的心里產生了波動。11月9日,翁某的家屬籌到了這筆拖欠了外來工10個月的血汗錢,并暫時存在了福清市勞動局的賬戶上,用于返還拖欠工人的工資。
目前,翁某已被福清警方刑事拘留。而警方對另一名涉案人員張某的追逃,仍在進行中。
“惡意欠薪”入刑可威懾不良雇主
記者了解到,以往,討薪主要有三種正常渠道:一是求助工會;二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三是委托律師。此外,就是通過自己的“土辦法”討薪。
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的佘雷主任表示,“惡意欠薪”入刑,不僅對勞動者有利,對喜歡欠薪跑路的不良雇主也將起到威懾作用。
佘雷說,以前勞動者遭遇惡意欠薪,維權都比較難,“以往勞動爭議案件屬于民事糾紛,一旦老板跑路,勞保部門沒辦法找,發整改通知書也是無用。上訴到法院,因為老板跑路或者轉移財產,執行起來也是非常困難。”
而“惡意欠薪”入刑后,一旦老板欠薪跑路,勞動者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由公安機關追捕,追究刑事責任,“這對用人單位是一種威懾,對這些老板更是一種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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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最高可判七年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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