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做的羽絨服被擅自賣出 消費者依法追回賠償
寒冷的冬天,服裝,由于款式更新得快,改做羽絨服的生意也非常好。濱城區的馬女士前些日子將舊羽絨服送制衣店改裝,改好的羽絨服卻被店員擅自賣出。
12月初,馬女士眼見天氣漸冷,自己的羽絨服原來是花800多元購買的,只是樣式有些陳舊,再買新的有些浪費,就產生將舊款羽絨服換面的想法,她來到渤海七路的一家制衣店,與經營者談好價格,約定五天后來取,并向經營者索要單據。近日,當馬女士如約來取自己的羽絨時,經營者卻告訴她衣服已經做好,掛在服裝店里,有位顧客看中她的那件羽絨服顏色和款式,因此她就銷售給那位顧客了。馬女士乍聽之下,真有點哭笑不得,經營者竟然會這樣做。馬女士表示,她沒有非得追回那件羽絨服,要求經營者賠償600元,卻遭到經營者拒絕,說羽絨服根本沒賣那么多錢。
馬女士當天向濱城工商分局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求工商部門出面調解。執法人員認為,馬女士改做的羽絨服被經營者擅自銷售,經營者侵犯馬女士財產的所有權與處置權,應該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進行處理。經調解,制衣店老板劉某賠償馬女士400元,馬女士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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