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權益?員工股票期權不能"畫餅充饑"
有些員工的權益,給公司遭致官司。記者日前采訪了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賈毅冰律師,解讀企業在承諾員工股票期權獎勵時的注意事項。
案例
離職后股票期權卻被凍結
王某于1996年1月23日入職某跨國公司上海分公司從事財務工作,累計為該公司供職15年。雙方最后一次勞動合同是2007年6月簽署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王某供職期間,該公司于2000年至2002年先后四次授予王某該公司在海外市場上市的股票期權,總計1200股;公司向王某頒發了由某全球著名證券公司出具帶防偽標識的《股票期權憑證》,王某在該證券公司網站上輸入自己的個人信息即可看到該股票期權的實時狀態。按2010年該跨國公司海外市場市價測算,該股票期權當時合計市值約為2萬美元。
因個人原因,王某于2010年4月至該公司人力資源處辦理離職手續。但離職后王某于2010年5月查詢某證券網站時發現該股票期權已經不能行權交易,數日后該股票期權信息被刪除。為此,王某多次向該公司提出兌現股票期權請求,但一直未得到任何正面答復。
為此,王某以該公司拒絕兌現股票期權權益導致王某無法取得報酬為由,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1、公司給予員工的股票期權是“勞動報酬”還是“股票期權合約”?
賈毅冰指出,所謂“股票期權”是指在滿足公司事先約定條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即行權價格),認購約定數量的公司股票的一種權利。這是一種有條件的授予行為,給予公司員工特定的權利而不是強加一種義務。“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最初設計是為調動公司管理層的積極性,使管理層與股東利益趨同而設計的。
案例中王某并非該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員,他在被授予該跨國公司股票期權時唯一前提條件是為該公司服務五年以上,沒有重大過錯;且王某被授予股票期權未同公司簽訂任何合同也未被要求支付任何價款,實際是免費贈與期權。同時王某的勞動合同是與某跨國公司的上海分公司簽訂的,而他被授予的股票期權則是該跨國公司海外上市的股票期權。王某離職前,他的股票期權已經可以行權,若行權則可以獲得相應價值。綜合以上情況可以看出,王某所獲得的股票期權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勞動報酬。即所授予股票期權在可行權時該公司股價超過其被授予期權時的價格,王某即可獲得差額部分的報酬。
既然王某的股票期權屬于勞動報酬,該跨國公司就應依照中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股票期權滿足行權條件、勞動者要求的情況下支付報酬。
2、該股票期權行權是否有限制?員工離職是否導致股票期權失效?
結合王某的案例,賈毅冰律師分析認為,在股票期權案中,唯一可以參照的就是該證券公司頒發的《股票期權憑證》。該憑證表明了股票名稱、授予性質、授予價格、期權余額、行權日期、市場價值等內容。除以上內容外,王某及公司均未能提供任何文件顯示該股票期權存在權利限制。
一般來說,跨國公司在員工薪酬中除正常工資外還存在諸如“長期服務獎”“員工期權”或者其他形式附條件的薪酬體系。而且這些薪酬都是附條件的,所附條件一般為服務期限、服務期間是否存在過錯等,也有的薪酬與績效考核相關聯。
但該案例當中王某屬于正常離職,王某屬個人原因遞交辭職申請,經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王某在職期間包括工作交接不存在任何瑕疵。因此在公司沒有事先簽署書面文件申明員工離職將導致股票期權作廢的情況下,王某離職后行使權利也應得到法律的保障。
此外,由于員工是在與上海公司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取得報酬被授予的股票期權,該跨國公司上海公司不能以股票期權為海外公司所屬而主張股票期權與該跨國公司上海分公司無關。員工對股票期權行權后,該跨國公司上海公司應向員工支付股票期權行權后的差價。
律師提示
企業避免勞動官司應作兩大明晰
1、企業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應約定清晰
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作為激勵經營者及員工為公司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種薪酬制度已逐漸在我國實踐中受到重視和運用。因此,企業員工也應關注和了解關于激勵性股票期權的性質、行權限制條件、行權過程中的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以下注意事項,從而更好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1)被授予期權員工的分類
即該股票期權是授予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還是普通員工應予明確,因為此兩類群體期權的前提與結論迥異;
(2)被授予期權的性質
授予期權單位的股票性質,是否為已發行上市公司;員工所持期權的來源、期權是否屬于勞動報酬應予明確;
(3)被授予期權的附帶條件
幾乎所有單位授予員工的股票期權都是附帶條件的,問題是這些附帶條件應當以合同的形式由雙方簽署固定下來。這些附帶條件包括授予條件、持有限制、是否與績效考核相關聯及其條件等;
(4)期權的行權限制
期權行權限制是整個期權限制的主要條款之一。離職與期權作廢相掛鉤也是常見的情況之一,但這其實應當區分情況加以對待的。即正常離職與員工本人過錯離職的后果應區別對待。
2、跨國公司股票期權糾紛的解決
跨國公司與員工之間股票期權存在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尤其是授予期權單位本身并不是上市公司,所授予的期權是海外母公司的期權。雙方在授予期權時實際上使用了海外母公司的期權規則。這些規則又多是英文版本,且簽署時多數采取電子版簽署方式。因此建議勞資雙方重新審查這些文件,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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