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打擊財務造假問題上沒有打到“七寸”
3月15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重在打假與維權。股市雖然沒有設立投資者權益保護日,但每年的315,仍然會受到投資者的關注。不過,在股市打擊財務造假問題上,卻沒有打到“七寸”。浙江九好集團的“忽悠式”重組無疑是近期市場關注的焦點話題。監管部門查明,九好集團2013年至2015年涉嫌通過虛構業務、改變業務性質等多種方式虛增服務費收入共計2.65億元。
此外,九好集團還虛增2015年貿易收入57萬余元,虛構銀行存款3億元。通過包裝,九好集團欲將37億元的有毒資產“重組”進上市公司,以達到借殼上市的目的。由于該案件涉案金額巨大、手段極其惡劣,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監管部門作出處罰亦是應有之義。然而,合計439萬元的處罰,并且還聲稱是“頂格”處罰,卻不無“隔靴搔癢”之嫌。
如果九好集團借殼成功,即使是事后發現“忽悠式”重組,按照目前的規定,罰款亦不過區區數百萬元,但造假者持股市值卻可能高達數十億元、數百億元。低廉的造假成本,巨大的利益誘惑,兩者之間根本不成“比例”,這亦是驅動違規違法者鋌而走險的“動力”。在九好集團的“忽悠式”重組案例中,按照規定,監管部門已經處罰“到位”了,但卻無法形成足夠的威懾力,其打假并沒有真正打到“七寸”。
不僅對于九好集團這樣的重組大案打假打不到位,去年證監會處罰的眾多打擊財務造假案件中均存在類似的問題。統計顯示,去年中國證監會一共發出139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13份涉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問題,像欣泰電氣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除了欣泰電氣遭到重罰外,其他違規行為的頂格處罰亦不過60萬元。
在13家涉及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由于會計處理不當,導致虛增收入或利潤,像亞太實業屬于此類型。另一種即為“主動”財務造假型,像欣泰電氣等即屬于此類型的違規行為。如果說會計處理不當,個中主要是由于職業勝任能力方面的原因導致財務造假的話,那么像欣泰電氣等上市公司的主動造假行為,則明顯表現出“操守”方面存在問題。對于這樣的上市公司,監管部門不應再是對相關上市公司處罰60萬元的“頂格”處罰了事,而是應該以涉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2014年10月份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退市新規》),其中就規定,對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實施強制退市制度。然而,上述眾多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中,除了欣泰電氣“不幸”中槍外,其他上市公司都是一“罰”了之,這不僅沒有維護監管的權威,也沒有維護市場的“三公”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半年報、年報等定期報告是投資者了解一家上市公司,并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披露定期報告毫無疑問屬于“重大事件”。
因此,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既涉及到信息披露違規違法問題,也涉及到虛假陳述問題。對于那些“主動”實施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應該根據《退市新規》的規定,以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其退市,而絕對不是所謂的頂格處罰60萬元了事。股市年年都在喊315,但年年打假都沒打到“七寸”上。這亦是九好集團等敢于“忽悠式”重組的根源,亦是眾多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根源。如果不能嚴厲執法,將財務造假者掃地出門,那么,股市315還得一直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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