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需要客觀看待 不能“神化”債轉股
債轉股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優化企業的債務結構,并不能改善與提高企業及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而后者才是決定企業與銀行發展的最重要因素。如果企業與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不能提高,那么債轉股過后,要不了多長時間,企業經營仍然還會陷入困境,財務狀況仍然還會惡化,而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仍然還會上升。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及《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今年上半年一度受到市場廣泛關注的債轉股政策終于浮出了水面。
毫無疑問,債轉股是有利于優化企業債務結構的。所以,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將債轉股列為了降低企業杠桿率的一項重要措施。而且隨同《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一并下發的還有《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這也足見政府對用債轉股的手段降低企業杠桿率所寄予的厚望。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本輪債轉股,股票市場也被寄予了厚望。《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表示,“允許參考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國有上市公司轉股價格”、“債轉股企業為上市公司的,債轉股股權可以依法轉讓退出,轉讓時應遵守限售期等證券監管規定”。這就意味著本輪重啟債轉股涉及到上市公司債轉股問題,對此,投資者不能不高度關注了。
首先是嚴格執行“負面清單”, 嚴禁將“黑四類”企業作為債轉股對象。即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有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
其次,上市公司債轉股以轉優先股為主,待企業業績好轉后(同時優先股的存續期不少于5年),再將優先股轉為普通股,轉股價不低于轉股時的二級市場價,以減少優先股轉為普通股時給市場帶來沖擊。
其三,上市公司債轉股直接轉為普通股的,應優先滿足上市公司原有股東的需要。轉股對象確定為原有股東的,債轉股可參照配股條款執行。轉股對象確定為特定對象的,轉股價格確定為債轉股方案實施時的二級市場價格,將5日平均價格與20日平均價格中的高價者確定為最后的轉股價。并且向特定對象債轉股的股份,鎖定期不少于三年。三年期滿后,每年減持的股份不得超過當事人“債轉股”份額的四分之一。
當然,有業內人士第一時間對此進行了解讀,認為債轉股對股市長期發展具有積極正面作用。應該說,這種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通過債轉股,企業的債務結構得以優化,財務費用也將因此而降低,這有利于提升企業的效益。而且通過債轉股,上市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也得以降低,信貸資產質量得以改善,其股票的投資價值也會增強。所以,債轉股對于企業與銀行來說堪稱“雙贏”。這對于股市來說,當然構成一定程度上的利好作用。
不僅如此,債轉股很容易給公眾投資者帶來損害。比如,債轉股后,上市公司的股權增加了,股東的權益就會因此攤薄。而且債轉股最終要由公眾投資者來買單。如果企業在債轉股后仍然沒有起色,這其實就是將債權人的風險轉嫁到了投資者的頭上。因此,上市公司債轉股要高度重視對公眾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避免或減少債轉股可能給公眾投資者帶來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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