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新《辦法》松綁金融租賃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新的《辦法》將給金融租賃行業帶來諸多利好,金融租賃市場主體以及資產規模有望加速擴容。
發起人準入門檻降低
6日,銀監會非銀部主任李建華在媒體通氣會上透露,截至三季度末,銀監會監管下的金融租賃達到23家,資產規模已近萬億,占整個融資租賃市場份額的一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以下簡稱"金十條"),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準入條件進行了相應修改,以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包括民營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李建華表示。
一是《辦法》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商業銀行、境內制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等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二是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但為了發揮發起人在金融業務管理和租賃物運營等方面的專業優勢,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占比不低于30%。
“《辦法》降低了出資比例要求,有利于民營資本進入。”某金融租賃公司高管透露,除了此前一直積極籌備金融租賃公司的多家地方城商行外,目前已有沈陽機電等大型制造企業,以及境外機構向銀監會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并有望今年底、明年初獲批。
該金融租賃公司高管預期,新的《辦法》出臺后,將帶來新一輪的金融租賃公司的擴容。
經營范圍拓寬
此外,新的《辦法》不論是在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端,還是資金運用端,政策力度都比較大,可謂打通了“任督二脈”。
首先是資金來源方面,《辦法》放寬了非銀行股東存款的條件,最低期限由1年降低為3個月。同時將“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修改為“轉讓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不再局限于商業銀行。
除此之外,經營狀況較好、風險管控能力較強的金融租賃公司還可以發行金融債券、資產證券化等。
針對外界對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進展緩慢的質疑,李建華表示,只要市場能夠認可,政策方面不會存在限制。
對此,金融租賃人士表示,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融入資金,還可以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及提高流動性管理水平,此前,已有工銀租賃、民生租賃等資產證券化項目已獲證監會批準,但遲遲沒有發行。《辦法》明確表示支持,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有望正式開閘。
而為了拓寬資金運用途徑,《辦法》在金融租賃公司經營范圍中還增加了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這在上述金融租賃公司人士看來,有利于調節金融租賃公司流動性,并提升盈利水平。
此外,《辦法》還提到按照分類管理、分類頒牌原則,《辦法》將金融租賃公司經營范圍區分為基本業務和升級業務,經營狀況較好、風險管控能力較強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進行資產證券化等升級業務。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的子公司也將由試點轉為常態化。
“這將有利于金融租賃公司在飛機船舶等領域更加專業化,形成國際競爭力。”某金融租賃公司高管透露,民生租賃、國銀租賃等金融租賃公司都有計劃在專門業務領域成為子公司。
但也有市場人士認為,新《辦法》缺少限制“類貸款”業務以及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引導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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