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鷹股份(600232):訴訟事項進展情況
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寧波中院判決結束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與反訴人
●涉及的金額:訴訟金額8,664,050元及訴訟費,反訴金額1,045,700元及反訴費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判決為寧波中院判決,該判決結果不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
2018年1月,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鷹股份”或“公司”)收到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2017)浙02民初1445號】及相關訴訟資料。阿爾特汽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爾特”)以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為由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訴訟請求為判令金鷹股份賠償阿爾特8,664,050元及訴訟費(詳見公司臨2018-001號公告)。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司提起反訴,反訴提出事實與理由:
2015年雙方當事人在磋商合作項目過程中,因阿爾特原因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技術開發協議書》,雙方合作未能達成,給金鷹股份造成重大損失。其中給金鷹股份造成的直接支付的費用有被阿爾特侵吞的金鷹股份支付給日本合作方的誠意金625,700元、金鷹股份因為處理與阿爾特公司關于后續協
調、訴訟事宜支付的律師費420,000元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本案的判決情況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2017)浙02
民初1445號】,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阿爾特汽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因反訴涉及主體不同,涉及事項不宜在本案一并審理,金鷹股份可另行起訴)。本訴案件受理費72,448元,由阿爾特汽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7,105.65元,退還給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次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三、本案判決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判決結果不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規定,積極處理本次訴訟,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權益。同時,公司將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浙02民初1445號】
特此公告。
浙江金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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