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模以上服裝企業有9610家之多,其中90%以上有企業名稱和商標注冊登記,這些企業登記注冊后,會受到相關法律保護。
但是,由于中國企業商標保護意識淡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工商部門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查處難、認定難、處罰難的局面。
而造成侵權的行為,主要包括:傍著名品牌;直接盜用名牌商標;假冒產品;抄襲仿制幾種方式。
當然這種現象,在我國2001年11月加入WTO以后有所好轉。為了應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WTO/TRIPS,我們對服裝外觀設計開始進行保護,即能用視覺觀賞到的附注于成衣表面的圖案、花形、各類服裝款式、輪廓、裝飾等的藝術成分進行保護。
如何使自己創新的、獨創的服裝及其品牌受到保護,除了應用法律條款之外必須求助和依靠技術手段,這個技術手段是采用防偽技術,做到你的品牌服裝就是你的,真所謂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
但是,我國近萬個規模性服裝企業,具有品牌服裝防偽技術的企業不到10%,大多數企業均停留在品牌商標注冊上防侵犯。
眾所周知,商標圖案是靠商標機和刺繡機利用加工工藝和不同圖案和色彩構成的,但如在商標圖形中不加防偽技術是很容易被仿制的。其次,商標圖形按照服裝標準要求大多縫貼在服裝后頸處,這帶來商標與服裝本身的可分離性和服裝穿著不舒適性,所以我以為僅商標或圖案防偽還是不夠的。
現在隨著電子技術、電腦技術、網絡技術等的發展,形形色色的防偽技術層出不窮,有結構防偽技術、編碼與卡證防偽技術、微電子芯片防偽技術、熱色液晶防偽技術、激光全息防偽技術、重離子微孔防偽技術、S-DNA元素標記信息技術防偽等等,對于品牌服裝選用何種防偽技術為好呢?我認為服裝防偽必須注意以下各點:
希望防偽技術產品要與服裝本身具有不可分離性。如上面所述商標防偽雖然很好,但它與服裝本身是可分的,更何況有些商標影響服裝本身的舒適性,商標與服裝整個生命周期不相一致,所以商標防偽至多可以說比不防偽的商標好。
防偽技術產品的成本要低,有利品牌服裝的選用。由于服裝是一個低成本產品,在過去我們曾在服裝企業采用條形碼防偽技術產品用于企業對服裝生產銷售的管理,當時紙質條形碼成本0.02元一個,但閱讀器價高,并且容易損害條碼,最后沒有被推廣應用。而當時想采用射頻技術代替條碼,當時射頻發射器要0.2元一個,閱讀器價則更高,自然也被企業否定了。
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要不影響服裝穿著的舒適性。要求防偽技術產品既要和服裝不可分離性又要不影響服裝穿著的舒適性,那么金屬條碼防偽、IC卡防偽產品等都是較難實現的。采用熒光纖維技術產品與服裝面料纖維混紡或者采用S-DNA元素標記信息技術產品,將元素標簽滲透到織物而制成服裝,或者采用重離子微孔防偽技術,造成織物電離損傷防偽等技術可以研制。
防偽技術產品必須伴隨服裝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服裝有纖維原料到紡織到成衣,然后穿著-沾污-洗滌維護,循環使用知道損壞。在使用過程中特別是洗滌環節,要求防偽技術產品既要耐干洗又要耐水洗,這對洗滌服務行業申訴服裝真偽大有好處。
防偽技術產品要與服裝企業服裝生產、加工、營銷、管理信息化相結合。例如可否將射頻技術防偽于企業生產管理、物流運輸、商店買賣納入信息化管理渠道。
隨著科技的發展,有防偽產品必然會有反防偽產品出現,因此在講服裝與防偽是,除了防偽技術產品的采用外,更重要的是學習知識產權方面有關法律法規,轉變“服裝無知識產權”的偏見,以TWT/TRIPS協議要求自己,以我國商標法約束自己,人人都來維護服裝的創新、服裝的著名品牌。
當然,件件服裝都要防偽呢?我認為那是沒有必要的。那些即棄服裝、中低檔服裝、無知名度的服裝沒有必要進行防偽,但對國內外知名品牌服裝(如國際名牌波司登羽絨服、飛躍縫紉機等)、名企職業裝、特種服裝(如軍服、航天服等)、奢侈品牌服裝有必要進行防偽。